各學系學士班學生自修業第二年起(也就是大二)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學年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得申請修讀學分學程。
學生申請修讀學分學程,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申請期限內向原肄業主系(所)提出修讀學分學程申請,經審查認定其確具修讀學分學程能力者,送請規劃學分學程之單位主管同意,再送教務長核准。
修習學分學程除了於選修辦法中有特殊限定外,均開放各系、所學生修習,修習資格由各系所或開設學程單位自訂。
各學分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數,以申請學年度編印之教務章則所訂之各學分學程選修辦法規定為準。
學生修習學分學程有關學分成績之計算,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是否採計為畢業學分,應經主系、所認定之。
修滿各學分學程選修辦法所規定科目與學分且成績及格者,在其成績單上加註「修畢xx學分學程xx學分」,並頒發學分學程證書。
前項成績之及格標準:學士班為六十分。
學生不得因修習學分學程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修讀學分學程學生,擬終止修讀學分學程者,應至教務處申明放棄並取銷其學分學程資格。放棄修讀學分學程資格學生,當學期已選定之課程,不得於加退選期限截止後要求退選。放棄修讀學分學程資格後,已修習及格之學分學程科目學分是否採計為主系(所)選修學分,應經主系(所)認定。
學分學程相關問題聯絡電話:
教務處課務組: 03-4227151- (57122)
也可參見97年教務章程:
國立中央大學學生修讀學分學程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學分學程目次表
國立中央大學申請修讀學分學程相關資訊一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