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得自第二學年起(也就是大二)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前項性質不同學系,由各系所認定之。
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97年度上學期應於9/1-9/19,向原主系提出申請。
加修他系為雙主修之學生,除應修滿本系最低畢業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其專業必修科目學分,以申請學年度編印之教務章則所訂之各學系必修科目表為準。
加修他系雙主修之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應在本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至少修習四十學分以上。
凡修滿雙主修學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名冊、畢業生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均准加註雙主修與學系名稱。
雙主修相關問題聯絡電話:
教務處註冊組: 03-4227151- (57111 or 57112 or 57113 or 57121)
也可參見97年教務章程:
國立中央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各學士班雙主修應修學分及規定事項一覽表
雙主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