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系學士班學生自第二學年起(也就是大二)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提出申請修讀輔系。
學生申請修讀輔系,97年度上學期應於9/1-9/19,先向原肄業主系提出修讀輔系申請,經審查認其確具修讀輔系能力者,送請所選輔系系主任同意,再送教務長核准。
輔系課程應以本校各學系必修科目表為依據,至少修習其專業(門) 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並由各學系決定其專業(門)必修科目至少三十學分以供學生修習。輔系應修科目學分,以申請學年度編印之教務章則所訂之各學系輔系科目表為準。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至少加修二十學分以上。
凡修讀輔系學生,其每學期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科目與學分合併計算,並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凡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均加註輔系名稱 ,但畢業時其尚未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其畢業證書不予加註輔系名稱,亦不得在法令規定年限外請求留校補修輔系科目與學分。
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屆滿,未修足輔系之科目與學分,不得申請發給有關輔系之任何證明。
修讀輔系學生,擬終止修讀輔系者,應至教務處申明放棄並取銷其輔系資格。放棄修讀輔系資格學生,當學期已選定之課程,不得於加退選期限截止後要求退選。放棄修讀輔系資格後,已修習及格之輔系科目學分是否採計為主系選修學分,應經主系系主任認定。
修讀輔系學生如在規定修業年限未修滿輔系科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如仍未修滿得以主系畢業。
修讀輔系之學生,其輔系限修學分不得列入主系最低畢業學分。
教務處註冊組: 03-4227151- (57111 or 57112 or 57113 or 57121)
也可參見97年教務章程:
國立中央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輔學程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各學士班輔系應修科目及規定目次表







